吉林对利用个人住宅开店用电实行分表计量 (2005-05-18)
发布时间: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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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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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改委价格处日前决定,对城、乡居(农)民利用住宅从事生产或其他经营活动的用电,原则上应采取分表计量方式执行相应类别的用电价格。
分表计量方式应采取自愿原则。用户同意分表计量的,所需材料以用电计量装置为分界点,计量装置以上由供电部门负责,计量装置以下由用户负责,计量装置由用户自行购买,但应符合国家标准,供电部门不得强行代购。对由于客观条件所限不能分表计量的用户,可采取按核定当地居(农)民生活月平均用电量的办法,对超出居(农)民月平均用电量的部分按相应电价类别计收电费。居(农)民生活月平均用电量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与供电部门共同核定,每年核定一次。城市居民和农民生活用电量分别核定。
另讯为解决2004年6月以来煤价上涨以及取消超发电价对电价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我省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政策,我省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2.17分/千瓦时,低于全国销售电价平均2.52分/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