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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审议《计量条例修正案(草案)》(2005-06-30)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生活报 浏览:1389
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黑龙江省计量条例修正案(草案)》中,从事计量器具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不再经过行政审批,而只需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考虑到有些计量器具制造越来越大型化,一些计量器具必须把部件运到现场进行组装和调试,对现场的条件要求越来越高,需要经常对现场条件进行调整或者改造,而实际工作中还要加强这方面的现场管理,因此将《条例》第十三条“从事计量器具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市(行署)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修订为“从事计量器具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将其业务范围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此外,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也由“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和贸易计量结算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人员,应当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持证上岗”,修改为“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和贸易计量结算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   据介绍,行政审批是一种事前的监督方式,将计量器具安装审批改为备案后,行政管理部门将更注重事后监督,将原有的事前和事后两者监督方式合并起来,这样有利于改进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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