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召开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首批颁证大会 (2005-08-03)
发布时间: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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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下午,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首批颁证大会在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召开。参加会议的有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以及部分参与评审的评审员和专家。市质量技监局副局长翁祖亮到会为首批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27家单位颁证并做重要讲话。翁祖亮副局长在讲话中指出,各有关单位对本市机动车安全检验技术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思想要重视,措施要到位,标准要严格,推进要稳妥,机构要自律,监管要加强。会议还对机动车安检站下一步工作作如下部署:1、各机动车安检机构应继续加强学习法律法规。进一步补充完善《质量手册》,完成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支持性文件的编写。认真执行体系文件,按照体系文件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并作好各项书面记录,作为复查评审的内容之一。2、作为复查评审的必备条件,各单位应在提出复查申请前,至少做一次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3、复查申请应于证书到期前两个月即2006年5月31日前提出。如何安排受理,将另行通知,请各单位经常查看市质量技监局网站(www.shzj.gov.cn)。市质量技监局相关部门也会通过专业委员会和各单位保持沟通。4、在证书有效期内,各单位如发生重大变更事项,应及时报告发证部门。比如检测能力变更,应提出扩项(扩大检测项目)申请,检测场地变更,应提出移地评审申请,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应报发证部门对人员进行考核确认,证书主体变更,单位名称变更,应提出更名申请,及时调换证书。5、检测线上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和校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计量法的要求,各单位应主动在有效期满前与检定或校准的技术机构联系检定或校准。检定结果合格,将获得检定证书,检定结果不合格,将获得检定结果通知书。声级计、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作为校准项目,校准后将获得校准证书。6、在这次现场评审时书面考核不合格的检验人员,市质量技监局将通知各有关单位,组织一次补考。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能从事检验工作。非法从事检验工作,将承担法律责任。7、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单位,自发证之日起,必须在出具给用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印章和本单位计量认证证书编号,印章的大小比例和使用方法可以参照《计量认证工作手册》第21页上的说明或按照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左下方的图样制作。8、计量认证获证单位年度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是我局日常监管措施之一。每年4月份,获证单位应通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上填报,具体要求见《计量认证工作手册》第12页。未按时上报的单位即为监督检查不合格,将被要求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机构将被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本市机动车安检机构首次计量认证发证工作将于8月1日前完成。届时,未通过计量认证的单位不能获得市质量技监局授权,不得开展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