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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将第四次修改 各行业计量器具被纳入强检 (2005-10-14)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深圳晚报 浏览:1237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将第四次修改,各行业计量器具被纳入强制检定范围。   不设公平秤罚5000元以下 1993年底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将作第四次修改。昨天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该条例《修正案》,对集贸市场的“公平秤”作出强制性规定。   当前,我市集贸市场存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比率低、短斤少两现象严重等问题。为此,《修正案》分别设定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责任。《修正案》规定: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应当设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并负责对在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市主管部门备案。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配合主办者将计量器具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并交纳检定费用。   《修正案》同时增加一条罚则:集贸市场的主办者未设置公平秤或设置的公平秤未经过强制检定合格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集贸市场经营者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计量器具的,对集贸市场经营者处以每件3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对集贸市场主办者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修正案》还将用于行政监测、司法鉴定方面的计量器具纳入强制检定范围,并将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加油机等用于贸易结算和医疗卫生的计量器具列为重点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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