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对卷尺等商品以计量仪器名义征收特种税 (2005-03-11)
发布时间: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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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处从有关方面获悉,摩洛哥对来自中国等地的卷尺等商品以计量仪器名义征收特种税,征税的法律依据是1979年第二号(《计量仪器法》)及随后为之修订的2003年第22号法律(2003年11月11日颁布),而具体实施细则是依据1998年7月以首相名义颁布的297222政府法规。该法律的有关条款规定:(第16条)禁止一切与本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不符的计量仪器的生产、进口、展览、销售、使用等行为;(第17条)...计量仪器的检测、检验和标定由政府部门制订专门法规予以确定。计量仪器的检测、检验和标定可以是部分的也可以是全部的;...行使上述检测、检验和标定的机构是政府部门指定的具有法律和技术手段的公共或私人机构。该法规的有关条款规定:(第1条)所有计量仪器的初次检测费的征收对象为所有检测过的计量仪器,计费标准见本法规的附录1。附录1关于卷尺部分的单位收费规定:从法律和法规的意义上说,征收的税费有其法律依据,但也从实际操作方面留出了足够的空间:部分或全部检测由执法机构确定。在操作程序上,报关时报关行往往以进口公司名义签署承担有关计量仪器检测费用的承诺,而经营这类商品的一些中国商人根本就不知道有此规定,遇到收费时大感意外。我对摩洛哥出口的涉及该项规定的商品主要是以小商品名义出口的卷尺,成本和售价都很低,加收上述费用之后成本将大幅度提高。摩洛哥海关最近以来对来自中国的小商品实行关税估价和对计量仪器征收检测税对中国小商品的进口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我处提请有关公司注意摩的有关规定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驻摩洛哥使馆经商处200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