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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供电公司被判不正当竞争 停止“钦定”电表 (2004-09-15)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 浏览:2209
家里装什么样的电能表,要由供电公司定,这几乎成了“行规”。北京市一中院日前判决供电公司的这种做法非法。 败诉的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北京供电公司,面对法院可能强制执行的压力,近日撤销了一份指定购买电能表的文件,这份文件被法院认定导致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中院称,这是北京市法院审理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首例案件。 这场诉讼始于去年底,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将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北京供电公司起诉至市一中院。一中院审理查明,天津赛恩公司曾与北京朝阳区5家电管站签订过电表的购销合同。 2002年11月,北京供电公司下属的朝阳供电分公司以朝阳供电局的名义下发了“京供朝阳[2002]24号文件”,明确限令所属供电所只能购买由其指定的厂家的表具,天津赛恩公司产品此后出局。 天津赛恩公司认为,北京供电公司的行为是典型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客观导致了与天津赛恩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五个供电所只能与其终止合同,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农网二期改造所需电能表系由农民自行出资购买,故农民有权选择购买电能表。朝阳供电分公司要求其所属各供电所购买指定厂家的产品,实际上是行使了农民购买电能表的权利。由此认定北京供电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该行为。 北京供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年5月27日,市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北京供电公司未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赛恩公司遂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撤销24号文件,并支付该执行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立案后,经执行法官工作,北京供电公司履行了原告赛恩公司的全部请求。 ■法条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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