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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仪表集团遭受同名困扰 (2005-08-31)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机电商报 浏览:1368
一个本应与自己无关的抽检结果却成为了华立的烦心事。8月4日,几天来备受困扰的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迫召开专门的新闻发布会以澄清事实。 “我们声明,‘宁波市华立仪表厂’与‘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两家企业是完全独立、无任何关联的法人实体。” 事情源于7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单相电能表产品质量进行的抽查结果,结果显示,有两种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包括宁波市华立仪表厂的批号2004、型号为220V/5(20)A?DDS552、商标为“JMZ”的单相电能表产品。 抽查结果公布之后,立即引起了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部分省、市(地区)客户的强烈反应,他们对“宁波市华立仪表厂”与“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质询。 “实际上,两家在商标、字号、资产、生产经营上均无任何关联关系。”华立集团董事局副主席李以勤说。 事实上,全国以“华立”为字号的、同样是仪器仪表行业的企业就有二十多家,“对我们正常经营多次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 创立了35年的华立仪表集团是这个行业的“龙头”企业,其电能表的产销量、出口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多年名列全国第一,今年又成为业内首家产品“出口免验”企业。华立仪表集团总裁刘德春介绍说,也正因此,假借“华立”之名误导用户的事情时有发生。 然而,对于此次发生的事件,华立仪表集团除了进行发布声明以示和对方没有关系外,似乎并没有更好的办法。 “宁波市华立仪表厂并没有在产品上突出使用‘华立’二字,只是在企业字号上与华立仪表集团相似,目前还无法确定其侵权。”浙江省工商局商标监管处副处长朱理国说。 据了解,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商标法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两个法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以辖区为单位实施的,也就是说,华立仪表集团所在的杭州的登记注册机关,只能保证在杭州范围内的企业不重名。 虽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消该企业名称登记。”但“毕竟是在两个法律体系下,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情况比较复杂。”相关部门也表示此事有些挠头。 显然,“华立事件”再次暴露了相关立法的滞后。 有关人士表示,企业字号与企业商标的冲突问题已经日益凸现,对于知名企业,更容易出现这种“傍名牌”现象。 “我们希望工商局、质检局以及各级行政部门,继续支持和维护我们的权益,加大对驰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的保护力度,加大对侵权企业的查处力度。”李以勤说,“作为工商企业,我们也呼吁人大加快相关法规的立法工作,让我们企业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法可依。” 业内人士也认为,相关法律确实需要完善,毕竟目前沿用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还是上世纪90年代初颁布的。 据悉,浙江省已经开始举办商号保护地方立法论证会,而企业字号保护的相关法规也正在酝酿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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